Thursday 5 September 2013

有优势的自由人生



自由人生的最基本准则是: 各人自己经营自己的人生,不指望他人,也不为他人服务。各过各的。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是特殊,它仍然属于个人的人生的一部分,而不属于社会关系。父母养育子女和帮助子女自立,帮助子女社会化,只作为父母自己人生的一部分,去实现父母的某种合理的追求,而不是在跟子女建立强加的债权债务关系。父母应该想着为子女服务,而不是去要求子女为自己服务,或去为自己的父母服务,人生最重要的意义,不是自己老了怎么办,而是在自己能够做些什么的时候,失去了那个时机怎么办!自己老了,不压迫奴役自己的子女,坦然面对人生的终点。

在各过各的生活的基础上,人可以与他人建立起社会关系来谋取各自的利益。但在人通过社会这种方式来增进自己的利益的同时,须防止这种关系来损害自己。建立这种关系的人在一起若在同一个政府的管理之下,则成为一个国家。在这样的国家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在具体个体间共利的,在具体的个体间相互有利的,不能是损害一方,为另一方服务,也不能在抽象的个体间建立起侵害关系,而且必须自由平等自愿并公平,不能由某一方来决定这关系,无论找来的借口是什么。

人以这种方式来谋求每一个个人的生活,如果个人遇到困难,则可以要求帮助,如借贷,但不是要求别人无私奉献。如果这种困难具有群体特征,如年轻人要奋斗创业,需要支持,则给予创业者借贷,机会平等,和公平,鼓励他们,或年老人需要一定的照顾,则适当做一个公共事业来支持,(但决不能为了即将死去的人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毕竟,根本上,是年轻人在代表一个种群的存在与存在的状况,而不是快要死的人,人快要死了就让他们去死,不能让他们将死不死 活着危害整个种群。对待弱病残,同样对待。要优先照顾年轻人,而不是年老人,有很多理由,其中之一,你可以跟年轻人来搞借贷和收回本息,实现公平和增益,但跟年老人,是无法去搞这种公平事的,你可以指望年轻人去追求什么,但你是不能如此指望年老人的,等等。基本原则,没有人可以妨碍别人去为它们自己,尽量减少不公平不合理,尽量不去搞不利于整个群体的整体利益的邪恶的仁义道德,当然,老弱病残它们也有权利,没有人可以欺侮它们,但不鼓励它们以自己的问题去麻烦别人,去损害别人,甚至去理直气壮地侵害别人 耍流氓 做傲慢恶霸的罪犯。一个群体的竞争优势生存优势是最终的根本衡量准则,而不是老弱病残能够欺侮别人,不是去满足老弱病残的欺侮。

在自由的社会中,所有的人,平等而自由地生活在同一规则之下。 没有人可以不平等地,特权地,权力性地,玩用两套不同的价值地,不公平对待别人,没有人需要被道德价值压迫去屈服于来自别人的不平等不自由的不公平对待。

在平等而自由的人之间,平等地自由自愿地协商确立关系或变更关系。一旦关系确立,在关系内必须公平,否则,要么公平地强行执行协约,公平地强行维持关系,要么公平地解除关系。

什么东西好,什么东西坏,什么有优势,什么是劣势,让更明智的人提倡和证明,让人们自己自由选择,不能通过强加来进行。即使是对于文化性的,涉及精神的病态与正常问题的东西,也必须通过维护自由来与精神的病态和邪恶进行战斗,因为,在事实面前,在从战争史中验证而来的真理面前,精神的病态和邪恶是产生不了影响的,也即精神的病态会影响病人本人,但在自由面前难以传播。当人们能够言论自由,尊重事实,尊重真理,能够自由选择时,好的东西自然会产生并扩大影响,被人们接受,而邪恶的或病态的东西自然会被他人抛弃,自由导致进步。 而自由的生存方式要能够站得住脚,也必须能够战胜邪恶和病态,必须能够导致优势去维护自由。

大致归纳起来,有优势的自由人生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相互平等而自由,言论自由
  • 协约下建立关系(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外)
  • 法治,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
  • 公平解决争议
  • 机会平等,受惩罚的机会,受奖励的机会,受规则或价值约束的机会,追求个人利益的机会,都平等
  • 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导向更好的,同时兼顾鼓励更好与帮助被淘汰者
  • 追求社会公正,及公正前提下的原谅
  • 自由高于一切,维护自由,准备付出一切代价,无论对自由的挑战来自国内还是国外
  • 民选政府,政府服务于社会
  • 限制政府规模,政府权力,政府介入的方面与程度
  • 政府权力分开,相互制约
  • 政府跟价值倡导机构分开
  • 让事实及试验来说明真理,而不是强权要求人接受与真理相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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